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
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够明确,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
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从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审查主体上,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
要求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海环评报告环评验收,环评报告书
更新时间:2024-03-30 01:59:48